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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二章 课题类别

admin 2024-07-27 11:35 特价旅游 0

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二章 课题类别

国家旅游局的科研课题管理采取多种类别划分,以支持和推动不同层面的研究。以下是主要的课题类别:

第七条,科研课题分为四类:社会招标课题、成果招标课题、资助性招标课题和委托研究课题。社会招标课题着重于中长期的、战略性和理论性强的研究,每年大约有5个课题,研究周期大约为半年。

第九条,成果招标课题关注旅游业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具有战略性、宏观性和理论价值的研究课题,具体数量和周期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条,资助性招标课题支持与旅游产业发展和管理紧密相关的应用研究,主要资助省市旅游局,也可适当扩展至大专以上旅游科研院所。每年这类课题大约有15项,研究周期大约3个月。

第十一条,委托研究课题是为解决工作急需问题而设立,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研究,其个数和周期受到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课题经费分配基于课题类型、重要性、完成质量等因素,多个课题组共同承担同一课题时,经费根据各自任务比重和科研成果评定进行分配。特殊情况下的经费分配另有约定。

第十三条,科研课题的评标、初审、中期评估和最终评审费用独立于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的财务和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性。

扩展资料

为广泛调动社会科研力量为旅游业服务,提高科研课题成果的实用性、公信力和透明度,推动课题研究出好成果、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2月28日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4日起施行。

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第三条 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

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第二章 导游证发放与管理第四条 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岗前培训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第五条 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沈阳、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六条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导游服务公司第七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第八条 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第四章 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旅游安全常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第十二条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不予办理导游证。未参加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的课时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年审。第十三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导游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

2、导游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导游人员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业务信息;

7、教育培训信息;

8、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

9、其他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第五章 导游人员导游活动规范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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