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温州旅游的发展现状 还有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对策
一、就是温州旅游的发展现状 还有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对策
1、管理体制不顺。温州拥有国家级旅游风景区北雁荡山和中雁荡山,但目前却连一个市级风景旅游管理局也未成立,只有北雁有中雁两个景区管理局分管两个景区,而大荆、虹桥、乐成、城北、柳市、七里港、北白象等绝大多数集镇的旅游管理没有主管局,其旅游社等旅游服务和餐饮宾馆服务更是缺乏统一管理,成为全市旅游管理的盲区和死角,在乐清经济最为发达的四大集镇,旅游管理一片空白。
2、交通不便。旅游交通线路的开发尚不完善,景区的公路路况较差,很不适应旅游发展的需求,且各景区间尚未构成旅游交通回路,以便利通车。
3、规划滞后。规划是龙头,建设紧跟走。该市目前毫无旅游发展规划动作,以至各景区欲编制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旅游发展局部规划等都无“规”(全市总规划)可依。
4、经费投入不足。风景区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批资金,而全市旅游业收入仅为5.1亿元, 仅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3.1%,没有引起市政府的高度兴趣和重视,加之其他客观原因,市政府全年对旅游业的投入更是少得可怜,而在基础设施建设如通信、保险、金融、饮食、住宿、导游、娱乐及购物等方面,也没有形成配套服务需要水平,旅游业的行业带动功效和劳动力就业吸纳等社会效应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开发。
5、开发利用乏力。温州的旅游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可属佳品,但由于开发利用不力,温州至今未评出旅游景点质量等级评定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风景区。至于星级宾馆饭店更是少得可怜,三星级仅两家,且档次不高规模过小。温州的各旅游社也习惯于各自为政,不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出团业务多,接团业务少,使本地财源大量流往外地,缺乏汇聚外地客源来旅游消费的能力和机制。
6、旅游体系不健全。旅游景观以峰、洞、水、瀑等特色为主景观的观赏性旅游是明显的,但也明显缺乏以知识传播精神文化享受为内容的参与性休闲旅游要素,包括佛教道教等传统文化、区域民俗活动和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的开发,以及观光农业(观赏、劳作、品尝等项目)的开发等。
7、队伍结构不合理。旅游业各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其中行政人员多,专业技术人员少;不懂专业的多,懂专业的少;年龄偏大的多,中青年干部少;从业人员半路出家的多,旅游科班出身爱岗敬业的少。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素质普遍低,知识结构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益难尽人意。
8、宣传重点不突出。旅游业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宣传策略出现偏差,犯了“面面俱到”的毛病。没有抓住重点,而是四面出击,“天女散花”,全国市场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以沪宁杭、粤闽和港澳台市场为中心,细分“银发市场”、“中年市场”、“青少年市场”、“妇女市场”和“侨属市场“,也没有根据目标市场的对象特征,以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吸引各方客源。
二、网络旅游的网络旅游现状
由于一个事物的概念往往就能反映出这个事物在最近的一段时间内的现状,因此,在研究网络旅游所处的状况时,文章主要通过对其定义的探讨来揭示状况。 目前国内所谓的网络旅游,是指旅游者通过互联网与网站取得沟通,在网上安排自己的旅游路线,提出所需的交通方式和住宿条件等等,然后由网站按照你的需要安排好具体的行程。在整个过程中,旅游者也不再有传统的导游陪同,而是通过互联网与网站联系,随时随地获得网站为不同的旅游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
然而这并不能称为真正意思上的网络旅游,是为游客提供“机票+酒店”的预订服务,而这种网络旅游服务仅仅是旅游网站资讯服务的升级。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的布鲁斯·普瑞道克斯教授将网络旅游定义为代替身体旅游体验的电脑模拟旅游体验。网络旅游是浏览上传到网上的一张张真实的或网络的上美景的照片,这些照片旁边通常由文字或超链接提供给游览者一些背景信息。网络旅游允许参与者通过新技术不受时间、距离、费用以及意志力等限制进行旅游。还有一种形式的网络旅游应该说是对探险旅游的模拟。
它是指旅游者结伴进入一个在线游戏,由一个有经验的导游带领着四处观光或者指引你顺利通过游戏。这里所指的导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导游,以意大利小镇的第一个网络导游为例,它指的是一台带有卫星定位系统的笔记本电脑,能够根据游客的兴趣以及可利用时间指引其通过小村落、地窖和寺院进行旅游。
三、旅行社低价竞争的现状
一、低价竞争损害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第一、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害 1、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游客强迫参加自费项目1)自费项目没有体现游客自愿的原则。当游客不愿意参加自费项目,或者参加自费项目没有达到导游(领队)的期望,地接导游轻则给游客脸色看,不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重则以拒绝提供服务,如不为游客提供住房等为要挟,迫使游客就范。(2)旅行社设定自费项目“最低”标准。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就与游客约定,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必须”或者“至少”参加某些自费项目,并且设定在旅游目的地(特别是境外)自费项目的最低标准,如果游客拒绝缴纳自费项目的费用,旅行社也就拒绝游客参团。(3)导游(领队)不履行保护游客权益的义务。当旅游目的地导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时,许多组团旅行社导游(领队)不仅不据理力争,行使导游(领队)维护游客权益的职责,反而与旅游目的地导游联手,做游客的思想动员工作,促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4)自费项目服务价格不透明。旅行社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往往采取套餐形式,而且导游(领队)也不事先向游客作出明确的解释,游客无从得知每一项目服务的具体价格,导致游客丧失知情权。(5)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成为获得服务的前提。当旅游团部分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时,导游对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关爱有加,而对其他没有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较为冷漠,不能及时妥善安置未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给游客带来许多不快。 2、游客普遍质疑旅游商场商品价格和质量。(1)旅游商场的销售不规范。一些商场经营人员知道国人热衷于金银首饰、天然珠宝、名牌产品,总是向游客口头推荐所谓的24K金、天然钻石、国际品牌等,而向游客出具的发票则是含糊不清,或者是使用外语、或者是使用编号。等到游客觉得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才发现,由于发票并没有注明商品真正的规格和品质,游客事实上无法追究商家的责任。(2)购物次数过多、时间过长。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本来是为了方便游客购买当地有特色和纪念意义的商品,但现在旅行社安排商场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已经转变成为旅行社补充团费不足和获利的重要途径。在旅游行程中,许多旅行社为游客每天安排两次购物,且在商场的时间在一个小时以上,而在景点的逗留时间也许只有半小时,旅游购物也已严重异化。(3)旅游商品价格偏高。尽管按照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商品明码标价,商品价格由商场和游客自行商定,旅游商场向游客销售商品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旅行社、导游(领队)将从游客购物获得较为丰厚的回报,旅游商品价格被人为抬高,有时甚至高得离谱。(4)导游(领队)从中积极引导甚至误导。由于游客的购物多少与导游(领队)的利益直接相关,一些导游(领队)对于为游客提供购物特别热情周到,还不时以商品款式新、价格优、国内不易购买等理由,向游客推荐旅游商品,怂恿游客购买。(5)旅行社与个别地区的旅游商场联手欺骗游客。某些旅行社安排的少数商场销售的商品均为假货,商场的管理人员均声称和游客有“老乡”关系,在解除了游客的心理防线后,借机大肆向游客推销假冒商品。 3、旅游收费存在歧视现象。在部分出境游线路中,即使是同样的条件、同样的线路,由于参团的游客年龄、职业的不同,旅行社向这类游客的收费差别很大。(1)老年人参加旅游团,必须交纳额外团款,否则旅行社就拒绝其参团,理由是老年人的购物能力差。如果旅行社不向老年人收取额外团款,旅行社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要亏本。(2)未成年人参加旅游团,必须交纳和成年人等额团款,但旅行社不为他们提供床位,必须和父亲或者母亲同住一床,理由也是未成年人消费能力不足。(3)教师身份的游客在旅游团中达到一定比例,也必须额外交纳团款,原因是教师过于精明,在旅行社指定商场不愿意购物,旅行社面临亏本局面。(4)假如游客需要暂时离开旅游团,还必须向旅行社交纳“离团费”,旅行社的理由是,游客不参加团队活动,就不会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场购物,也不能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费项目,旅行社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机会,游客必须对此予以补偿。第二、旅行社市场竞争力受损严重 1、旅游线路设计不合情理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来源于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本身,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旅行社设计的旅游线路必须合理。由于旅行社采取低价竞争,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旅行社在设计线路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降低服务成本,而不是以游客的满意度为中心。(1)未将旅游目的地精华景点安排在旅游行程之内。游客参加旅游团的目的之一,就是从游览旅游目的地精华项目的同时,体验文化,陶冶情操,而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所安排的许多景点均为免费对公众开放的景点,而将重要的旅游景点剔除在外,这在国内某些旅游热点城市、甚至是某些欧洲线路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法国的凡尔赛宫、巴黎圣母院、意大利的比萨斜塔等经典且包含丰富文化内涵的景点都在自费项目之列。面对如此情况,游客的选择颇为艰难:如果希望游览这些景点,就必须额外再支付门票、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游客似乎并不愿意额外掏钱;如果游客游览这些项目,又似乎有些可惜,毕竟已经来到了旅游目的地,景点近在咫尺,既然已经支付了大笔旅游费用,总希望能够看到这些经典景点。参加还是不参加自费项目让游客左右为难。 (2)行程安排不科学,游客疲惫不堪。旅游行程安排不科学,还体现在游客在景点逗留时间过短,而在购物商场逗留时间过长,游客不由得发出是“导游”还是“导购”的感慨;正常的白天游览景点被安排在晚上,游客无法如意欣赏景点;虽然合同约定了住宿标准,但住宿通常被安排在郊外,和游客的期望也有较大的距离;游客起早贪黑,紧赶慢赶,身心疲惫,游客期望通过旅游放松心情彻底落空。如此设计的线路和服务,即使游客有所抱怨,旅行社堂而皇之的理由是,旅游行程事先得到了游客的认可,旅行社完全按照合同为游客提供服务,没有违反合同合同约定行为,反而显得游客过于挑剔。即使旅行社的解释成立,但有一点旅行社无法回避,旅行社业务员在组团过程中,事先并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明白白地将旅游行程中的各个服务要素和环节仔细告知游客,导致游客事后投诉。毕竟旅游服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境服务,地域和经济差异很大,旅游目的地的服务设施和档次也是各有所长。业务员对旅游目的地的介绍也是青蜓点水,敷衍了事,游客在出团前心中无数,归根到底是旅行社诚信意识的缺失和服务意识不强造成的。 2、游客对服务满意度下降游客对旅行社服务满意度的下降,是旅行社低价竞争的必然结果。有些旅游投诉尽管没有原则问题,但旅行社的服务与游客的期望相去甚远,引起游客的不满,进而影响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