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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生保赔付条例?

特价旅游网 2024-08-31 17:44 特价旅游 0

一、e生保赔付条例?

划重点:和大多数条款的免责一样,对于遗传、先天性、既往症疾病、整容、非法、高风险运动、生育方面产生的医疗费,平安e生保2020都不赔,这属于正常的除外。

主要是看特殊的免责细节,就是其他保险公司都赔了,而它不赔的地方。如下:

平安e生保2020免责条款

对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等,其他医疗险报销,而这类属于平安e生保2020免责条款,就有点点不合理,需要引起留意。

平安e生2020不好的地方也有二点:

(1)无住院垫付功能:对于癌症或者重疾患者来说,前期住院的医疗费很高昂,而有医疗险住院垫付功能的话,可以及时看病不耽误病情,这款产品没有这项增值服务;

(2)交费不低:和其他百万医疗险对比起来,更考验用户的交费能力:

二、京东三天不发货赔付条例?

消费者下单成功后,京东规定48内不发货算是延迟发货。第三方卖家延迟发货赔偿30%,最高500元。京东自营延迟发货赔偿5元。

消费者下单成功后24小时内,商家未将消费者订购商品的快递运单号上传至京东系统的,48小时内,消费者查询不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的;或者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应自承诺发货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实际未在48小时内发货的都算是延迟发货。具体可考参考《京东平台规则处罚》措施。

三、吉首旅游规划条例?

吉首市域层面

落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大发展理念。重点解决经济发展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扶贫攻坚任务艰巨、科技创新能力偏弱、环境保护压力大等难点问题,开辟吉首发展新天地。

规划打造“吉首城市经济圈”,精心建设“凤凰-吉首-花垣”城市带,体现“先行先试”建设理念。围绕“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旅游兴市”及“武陵山区旅游中心城、商贸物流中心、民族民俗文化教育中心、区域工业加工中心”的发展思路和定位,坚持“山区特点、民族特色、时代特征”,全面加强城乡统筹,引领全州新型城镇化进程。

 

四、规划主要内容

1、市域城镇布局结构与等级规模

市域城镇形成“一中心,两轴线,三极点”的空间布局结构。一中心为吉首市中心城区,通过极化中心城区,形成区域经济增长的极核,并借助城区发展,带动州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两轴线为东西向高速公路经济发展轴和南北向沿G209国道、S229省道经济发展轴,形成市域发展的交通走廊及经济走廊,成为支撑经济快速发展的城镇发展轴。三极点为河溪、马颈坳和矮寨三个重点建制镇,分别作为东南、北、西的中心节点,带动周边镇村的发展。

规划结合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行政区划的调整,将市域城镇划分为3个等级。一级为中心城区,即吉首市区,规划城镇人口50万人。二级为3个中心镇,即马颈坳镇、矮寨镇、河溪镇,规划城镇人口分别为1万、0.4万、0.35万人。三级为3个一般乡镇,即丹青镇、太平镇和己略乡,规划城镇人口分别为0.24万、0.2万、0.2万人。

四、旅游民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五、旅游摔倒景区如何赔付?

景区门票一般都含保险,可以找景区管理部门,联系保险公司办理赔付事宜。如果是报团去的,看有没有参保,有保险的可以先和旅行社交涉,再由旅行社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六、京东72小时不发货赔付条例?

很多的网友们都喜欢在京东平台购物,因为这个平台的服务非常的不错,比如说发货方面都是非常的快的。一般来说,京东超过多久不发货可以要求赔偿?下面为大家进行介绍。

京东超过多久不发货可以要求赔偿.png

京东超过多久不发货可以要求赔偿?

费者下单成功后,京东规定48内不发货算是延迟发货。第三方卖家延迟发货赔偿30%,最高500元。京东自营延迟发货赔偿5元。

消费者下单成功后24小时内,商家未将消费者订购商品的快递运单号上传至京东系统的,48小时内,消费者查询不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的;

七、黄山旅游条例

黄山旅游条例:保障旅游者权益,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黄山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为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黄山旅游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条例和规定。本文将对黄山旅游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游客们更好地了解黄山旅游的规则和限制。

一、景点开放时间和价格管理

根据黄山旅游条例,景点的开放时间和价格由旅游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公布在相关官方网站和媒体上。游客在黄山游览时需遵守景点的开放时间,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门票。为了避免人员拥堵和资源浪费,客流量超过规定数量时,景区有权暂停售票或限制人流。

二、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黄山被誉为自然与人文相融合的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是黄山旅游的重要任务。游客在游览黄山时,应保持环境整洁,不随地乱扔垃圾,不破坏植被和山体。另外,在文化遗产景点,游客应尊重历史文化,不得随意涂刻和破坏古建筑。

三、旅游设施和交通管理

为了方便游客的出行,黄山旅游管理部门完善了旅游设施和交通管理。在景区内,设有指示牌和路标,清晰标记各个景点的位置和距离,游客可据此进行游览。同时,旅游部门还提供了周边交通的信息,包括公交车线路、出租车服务等,为游客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

四、危险提示和防范措施

黄山地形复杂,有些地方存在安全风险。为确保游客安全,黄山旅游条例要求景区内设置危险提示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游客在游览黄山时,需留意这些提示,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安全防范,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五、导游服务和旅游合同

在黄山旅游过程中,导游服务起着重要作用。导游应具备专业知识,为游客提供准确的解说和介绍。黄山旅游条例要求导游必须持有效证件,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游客。此外,游客在选择旅游服务时,应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旅游过程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六、游客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游客在黄山旅游过程中需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黄山旅游条例规定,游客不得在景区内吸烟、随地吐痰、喧哗、涂鸦等,不得干扰他人游览和破坏景区环境。此外,游客还应尊重当地民俗和习惯,不得恶意侵犯当地居民权益。

七、旅游投诉和维权途径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服务不满意或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游客有权进行投诉和维权。黄山旅游条例规定,游客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旅游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并告知游客维权途径。

总之,黄山旅游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游客,我们应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文明旅游,保护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同时,旅游管理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广大游客营造更加安全、便捷和舒适的旅游环境。

八、存款保险条例50万内赔付流程?

一、接受用户存款的银行被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了;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经营不善被撤销的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投保机构)实施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经营不善的银行金融机构(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护存款用户能够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央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用户的存款。

九、文化旅游管理条例?

  一、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除法定节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签机会,第三次起将扣款10元/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四、严禁代人签到,若有违反,对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屡教不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扣款5元;5—10分钟,扣款10元;11—30分钟,扣款30元;30—60分钟,扣款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审核,人事部经理应于2日内审核完毕,报总经理书面审批。休假安排若需变动,应提前一天报批《休假申请单》。未经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员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记;返岗当天,还需到人事部办理签退手续。擅自请假或延期返岗者,按旷工处罚。

  八、所有员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当月不能休完假时,需提前报总经理批准。当年余假只能在当年安排补休,跨年不予补休。

  九、因经营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为有效。同时,值班、加班申请仅限于旺季期间(6月15日至9月15日)执行。

  十、人事部还应于每月1日将当月《休假安排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查,每周一将上周《休假情况统计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档。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景点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景点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制度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6、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各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部门,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学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须向旅游局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否则,不得开业;

  (7)旅游安全基层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接待游客的餐厅、宾馆等应严格遵循卫生、服务等方面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车公司、宾馆等对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的.应赔偿损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览活动时,要认真充分的考虑到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2)各旅游基层安全单位,负责为各责任范围内的游客投保;

  (13)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4)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求助游客或保护游客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处罚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待。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本制度具体事项由循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安徽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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